越南政府颁布的第296号议定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议定内容,若个人或组织不自愿缴纳行政罚款或有转移资产迹象,职能部门将冻结其银行账户。
该议定规定了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财物工具决定、实施补救措施以及向执行补救措施的机构退还经费而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程序和手续。
违反行政规定的组织、个人如不缴纳罚款,其账户将被冻结。
值得注意的是,该议定具体化了一系列旨在收回罚款的财务强制措施,其中包括规定当对象不自愿执行且在信用机构或国家金库有存款时,可扣除其账户或存款中的资金。
根据规定,自收到强制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信用机构、国家金库或在越南的外国银行分行必须冻结相当于被强制个人或组织应缴款项的金额。如果余额不足扣除,该单位必须冻结账户内的全部资金。
这些机构有责任根据作出强制决定的有权人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冻结并划转被强制对象的账户和存款中的资金。
为确保执行,议定允许当作出强制决定的人员有足够依据认定个人或组织有转移资金、资产迹象时,紧急采取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或封存资产的措施。
除扣除存款措施外,第296号议定还详细规定了扣除部分工资/收入以及扣押价值相当于罚款金额的财产用于拍卖。
对于工资和退休金,扣除额度不得超过扣除保险和税款后月收入的30%。对于其他收入,最高扣除额度为50%。扣除行为必须保障被强制人员及其抚养人的最低生活水平。
议定还规定了扣押价值相当于罚款金额的财产用于拍卖。然而,扣押行为必须保障被强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得扣押用于满足被强制个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需求的唯一住房。
此外,扣押财产必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强制的个人、组织以及财产被扣押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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