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生效的越南《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旨在确保人民的长期社会保障并增加被保险人的福利。
社保法共11章141条,扩大了强制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加了社会退休津贴,并修改了与养老金制度及一次性社会保险给付相关的规定。同时,社保法补充了处理迟延缴纳或逃避缴纳保险费行为的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强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社保法扩大了强制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根据该法,以下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资本代表、国家资本代表;
《合作社法》规定的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会的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以及其他经选举产生的管理职务人员(无固定工资者)。
此外,社会保险还将覆盖以兼职形式工作的劳动者,只要其劳动合同的月工资等于或高于用于缴纳强制社会保险费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使用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名称,但合同内容显示存在有偿工作及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
二、社保退休津贴
越共中央第12届委员会《28/NQ-TW号决议》(关于社会保险政策改革)提出,需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包括社会退休津贴、基本社会保险(强制与自愿社会保险)以及补充养老保险。决议同时提出,到2030年,约60%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应享受养老金、月度社会保险待遇及社会退休津贴。
享受对象
满7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养老金或月度社会保险津贴的越南公民,有权享受退休津贴。
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属于贫困家庭或接近贫困线家庭,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越南公民,国家预算将提供资金发放退休津贴。
调整机制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政府提议,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家预算能力,决定逐步降低享受社会退休津贴的年龄。
政府每三年设定并调整一次月度社会退休津贴标准。若地方预算有余力,地方可额外提供补助。
其它待遇
享受月度社保退休津贴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国家预算支付。
其去世后,负责安葬的组织或个人可按《老年人法》获得部分丧葬费用补助。
特别规定
社保法补充了针对既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又未达到退休津贴年龄的劳动者的补贴:
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不足15年,既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也不符合社保退休津贴领取条件的越南公民,如果不愿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给付或不愿保留缴费年限,可根据其缴费年限及缴费基数,按月领取津贴。
在领取月度津贴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国家预算支付。
三、养老金制度
根据社保法第64条: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的劳动者即可享受月度养老金(2014年法规定为满20年),前提是达到退休年龄,养老金最高可达缴费工资基数的75%。
对已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且根据越南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国外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但在越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缴纳1年视为按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2.25%计入养老金。
四、一次性社会保险给付
已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可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给付:
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出国定居;
患癌症、瘫痪、失代偿期肝硬化、重症结核或艾滋病;
劳动能力丧失81%及以上或严重残疾;
2025年7月1日前有缴费记录,且停止缴纳满12个月,未参加强制或自愿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
不再参加社会保险、且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军队、公安或常备民兵退役或离职人员。
对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除需符合1、3、4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但不再在越南居住;
劳动合同终止,或工作许可证、执业证书、执业执照到期且未续期。
五、迟延缴纳强制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措施
社保法规定:
追缴与滞纳金
用人单位迟延或逃避缴纳强制社会保险费的,必须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并需向社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按未缴金额每日0.03%的比例支付滞纳金,计算至实际补缴日。
行政与刑事责任
违法者将受到行政处罚;若存在逃避缴费行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单位将被取消评优、授奖资格。
赔偿责任
若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失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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